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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新车毛病不断 该谁负责?
lcxxw.com.cn  发布:2007-2-13 17:16:23  来自:转载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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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介绍:
王某所购新车发动机一直问题不断,购车后半个月内上进了两次4S店维修区,一辆崭新的车就这样被折腾来折腾去,王某要求退车。
汽车厂家称,王某反映的故障均为偶发现象,不予退车,“只能修,不能换”。厂家建议王某将车交由4S店进行修理,经销商在对发动机进行两次大修后,问题还是一直得不到解决。王某再次向厂家投诉时,至今无任何反馈信息。

法律分析:
这是消费者经常遇到也非常“窝心”的事,每件纠纷也都有其特殊的情况,无法做出一个统一的判断,但汽车厂家所谓的“只能修,不能换”,肯定不正确。
虽然目前我国尚没有对汽车产品实行“三包”,汽车产品并不适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就是常说的“三包规定”),但根据、并结合《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来看,消费者购买汽车毫无疑问就是其已与销售商之间建立了法律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而不管双方是否存在书面的汽车购销合同,作为汽车销售者或生产者的汽车销售商及汽车厂家都要向消费者承担法定的责任,而不能一拖了之或一推了之;汽车作为技术程度和使用环境都较为复杂的特殊产品,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是情有可原、也是被容许的,但不能超出一定的程度,即汽车作为买卖中的标的物,其自身应当要能满足买卖合同目的的实现,该车应当:具备汽车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汽车所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汽车说明书所表明的质量状况,否则销售商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损失。
具体到本纠纷,王某所购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动机进行两次大修后,问题还是一直得不到解决”的事实就足已证明该车并不具备“汽车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自用或运输),故从法律角度而言,我个人以为,该车已经符合法定的退车条件,并可要求赔偿损失,但鉴于合同相对性,该要求只能向汽车销售商提出,而不是汽车厂家,当然如何买卖双方存在特别约定的除外。
鉴于未掌握本纠纷的客观资料,本律师不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或怀疑,故上述分析意见不作为任何具体案件的指导,仅供与有兴趣者交流、探讨。
作者:北京汽车律师网 www.bjautolawyer.com  蒋苏华律师【本文来源聊城传媒网www.lcc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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